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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|
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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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经济委员会 |
| 鞍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|
| 鞍山市外事办公室 |
| 鞍山市财政局 |
| 中华人民共和国鞍山海关 |
| 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 |
| 国家外汇管理局鞍山市中心支局 |
鞍发改发 [2006] 156号
转发《关于转发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的通知》
各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、市直有关部门、开发区及工业园区(农高区):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、十六界三中全会和十六界五中全会有关实施“走出去”战略精神,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对外投资,推动境外投资更好的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,省发展改革委员会、经委、外经贸厅、外办、财政厅、沈阳海关、大连海关、省国税局、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九部门下发了《关于转发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的通知》(辽发改外资[2006]966号),在内部参照执行。为使我市境外投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,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研究遵照执行。
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
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
关于转发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的通知
关于印发《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》的通知